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複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花蓮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簡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