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何進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科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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