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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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廖通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