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鴻鼎租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6年3月16日起將其對相對人之
債權全部讓與 陳立志 ,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無法將該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爰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民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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