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交抗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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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交抗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抗字第31號抗告人即異議人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交通違規案件係抗告人之弟 石偉軍 冒用抗告人之名義,以其自己之照片向交通監理機關申請換發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後所為,並非抗告人違規,抗告人為此提起抗告,請求還抗告人清白云云。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之異議權因已逾異議期間而喪失,業經原裁定敘明甚詳,則原審法院逕以其異議權喪失且無得補正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所指前開事由,原審法院及本院均無予以審酌之必要。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明賢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61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高市府交裁字第裁32-ZE0000000號、第32-BD0000000號、第32-B00000000號、第32-B00000000號、第32-B00000000號、第32-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6件交通違規事件,並非異議人所違規,而係遭人冒名,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且無得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亦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6件交通違規事件,業分別經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裁罰在案,各該裁決書亦均於民國93年6月1日送達異議人住所,並由異議人本人親收等情,有異議人戶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第49頁)、本院95年1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1紙(第14頁)、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5年2月22日高市交裁字第0950006671號函檢附之裁決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回證各6紙在卷可稽,故異議人如對上開裁決不服欲提起異議,至遲應於93年6月21日前(即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內)向法院提起異議。乃異議人遲至95年1月19日始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狀(此有本院收文章戳可證),顯已逾20日之異議期間,從而,依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異議人之異議權業已喪失,且屬無得補正,其異議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編號│裁決書:高雄市│違規時間│違規車輛│違規事實│裁罰內容│原舉發單位、│資料出處│││政府交裁第…號│(民國)│││(新臺幣)│舉發通知單案號│(第…頁)│├──┼───────┼──────┼────┼───────────┼───────┼────────┼────┤│1│32-ZE0000000│89年7月12日│YQ-007營│在國道367公里中正路南│6,000元,逾期│國道公路警察局│27-30││(38)││18時9分│業小客車│向出口任意變換車道│不繳加倍處罰│ZH0000000││├──┼───────┼──────┼────┼───────────┼───────┼────────┼────┤│2│32-BD0000000│89年6月21日│ZC-878營│在高雄市○○○○○路口│2,100元,逾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35-38││(39)││14時46分│業小客車│超速(14公里)行駛│不繳加倍處罰│BD0000000││├──┼───────┼──────┼────┼───────────┼───────┼────────┼────┤│3│32-B00000000│89年6月10日│ZG-971營│在高雄市○○○○○道超│2,400元,逾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39-42││(40)││10時0分│業小客車│速(28公里)行駛│不繳加倍處罰│B00000000││├──┼───────┼──────┼────┼───────────┼───────┼────────┼────┤│4│32-B00000000│89年6月3日│ZB-377營│在高雄市○○○路設有禁│1,800元,逾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22-26││(41)││17時24分│業小客車│止迴車標誌之路段迴車│不繳加倍處罰│B00000000││├──┼───────┼──────┼────┼───────────┼───────┼────────┼────┤│5│32-B00000000│89年5月5日│同上│在高雄市○○○○○路口│1,800元,逾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31-34││(42)││8時36分││紅燈越線臨停│不繳加倍處罰│B00000000││├──┼───────┼──────┼────┼───────────┼───────┼────────┼────┤│6│32-M00000000│89年2月21日│ZG-666營│在臺一線南下285公里處│2,400元,逾期│臺南縣警察局│20-21││(43)││21時9分│業小客車│超速(24公里)行駛│不繳加倍處罰│M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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