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戊○○法定代理人丁○○
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丙○○
臺灣電力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法定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齊潔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