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江德民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