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德財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其又係第二次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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