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2號上訴人 張薇娜
張銘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素蓮 因100年重訴字第36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揭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核為新臺幣235,733元(2,176元×《108+1/3》月=235,733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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