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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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2號上訴人 朱台英 住臺北市○○區○○○路○○號
朱台蘭 住臺北市○○區○○○路16 朱梅春 張昭光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福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素蓮 因100年重訴字第36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揭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核為新臺幣1,468,8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