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62號上訴人 李素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玉齡 、 陳建華 、 張家榮 間因本院100年重訴字第362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2,57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