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國泰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
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既為土地之交易價額,則代位為上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自
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吳國泰、 吳夙婞 間就坐落臺
南市○○區○○段○○○○○○號土地、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
吳國泰請求被告吳夙婞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
揭說明,原告請求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9,8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