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1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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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四六號
聲請人凱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嘉新食品纖股份有限中華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捌仟肆佰元│0000000││││公司││││││├─┼─────────┼─────────┼───────────┼─────────┼────────┼──┤│2│嘉新食品纖股份有限│中華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捌仟肆佰元│0000000││││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梅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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