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㈠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
㈡聲請人主張因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三、提出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
四、提出聲請人所稱須繳牌照稅及燃料稅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 何姜細尾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何姜細尾)是否有領取殘障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八、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