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34元計算,合計共2,720元,聲請人業已補正2,380元)。
二、釋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三、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例如個人生活支出、伙食費、醫療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及房屋貸款等,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及配偶名下所有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最新之登記簿謄本,並應釋明該房地是否有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
五、提出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現職為何?若為在職,應提出聲請人配偶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之前任職華陽公司之薪資證明文件及華陽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七、提出聲請人現承包食品工業研究所午膳業務之每月營業資料及營業數額,並說明營業收入情形,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釋明為何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有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卻無此債權人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