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7號聲請人 劉原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秝芸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7號聲請人 劉原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秝芸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