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富閔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彥价 律師被告 游承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富閔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彥价 律師被告 游承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