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49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
被 告 張潁婷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登記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
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審理期間,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30日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裁定自當日下午5時起開
始更生,有上開裁定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