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張明賢
被 告 孫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潘維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張明賢
被 告 孫以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