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62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 李邱波妹 等4人間調整租金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李邱波妹之除戶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及繼承情形查詢回函;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
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
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
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調整被告李邱波妹等4人承租原告所有坐
落於桃園市○○區○街○段0000地號土地租金乙事,惟其未
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邱波妹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
,亦未提出李邱波妹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於法不合,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以供本院送達被告。逾期倘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