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杜明月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馨 律師
被   告 春天蛋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
額,依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及各如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票面金額,依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
8年9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此核
屬訴之追加,惟被告於此訴之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視為同意變更。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應
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7紙(
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提
示付款,均遭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
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
三、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對系爭支票之真正
雖不爭執,但系爭支票乃公司前任法定代理人所簽發,被告
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係於107年12月才接手被告公司,完全不
知道被告公司之債務情況,公司開出多少支票,前任法定代
理人也都沒有告知,接手之法定代理人是在107年12月底才
知道此情形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各7紙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
該支票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原告自得向被告請
求給付票款,不因支票是否為被告前任法定代理人所簽發而
受影響,被告自不得以此據為拒絕給付本件票款之正當理由

五、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
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
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莊雅萍
附表
┌─┬─────┬─────┬───┬───┬───┬───┐
│編│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
│號│新臺幣)│││││即利息│
│││││││起算日│
├─┼─────┼─────┼───┼───┼───┼───┤
│1│一佰萬元│PD0000000│春天蛋│華南商│107年1│108年3│
││││糕有限│業銀行│2月25│月18日│
││││公司│北三重│日││
│││││分行│││
├─┼─────┼─────┼───┼───┼───┼───┤
│2│十萬元│PD0000000│同上│同上│108年2│108年3│
││││││月15日│月8日│
├─┼─────┼─────┼───┼───┼───┼───┤
│3│十萬元│PD0000000│同上│同上│108年3│108年3│
││││││月15日│月18日│
├─┼─────┼─────┼───┼───┼───┼───┤
│4│十萬元│PD0000000│同上│同上│108年4│108年4│
││││││月15日│月26日│
├─┼─────┼─────┼───┼───┼───┼───┤
│5│十萬元│PD0000000│同上│同上│108年5│108年7│
││││││月15日│月25日│
├─┼─────┼─────┼───┼───┼───┼───┤
│6│十萬元│PD0000000│同上│同上│108年6│108年7│
││││││月15日│月25日│
├─┼─────┼─────┼───┼───┼───┼───┤
│7│十萬元│PD783642│同上│同上│108年7│108年7│
││││││月15日│月15日│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