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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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17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