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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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8萬4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649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更新起訴狀,記載被告丁○○(即抵押權人)之真實姓名、住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及附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884 號裁定(111.01.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員補 字第 5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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