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育晟具保人鄭雅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雅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育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鄭雅鴻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業經本院核閱國庫存款收款書無訛;而受刑人經聲請人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外,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前揭繳納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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