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二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至現場履勘,並囑託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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