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6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棍棋 住臺北市○○區○○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