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 陳亦新 (原名 陳熊成 )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4,76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3+1)*34*10=4,76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3年9月28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之證明文件。
四、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ꆼ「協商不成立證明書」(並請詳細說明未能協商之差距,即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與聲請人盡力清償所能提出之還款方案各為何?)或ꆼ「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1年9月30日起至103年
9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年(自101年9月30日)起迄今收入(含103年1至6月薪資表)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請提出房屋租約,並請說明房屋坪數,是否有同住人員及其關係、人數,並每月支出1萬3,000元之必要性。請提出所謂伙食、教育、醫療與交通等家庭必要支出單據,並說明每月需1萬3,000元之必要性。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八、提出 陳映均 、 陳映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依法應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及銀行存款(特別就聲請人父母部分,是否在聲請人主張負債717萬2,127元,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下,仍有扶養必要),併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債務人個人信用報告書(聲請人原提出者為102年9月5日版)。並請更新債權人清冊,另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即於聲請人每月平均薪資6、7萬元之情形下,負債717萬2,127元之原因。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