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陳瓊茹

被告 林俊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黃奕翔

法官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毅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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