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告 鍾峰越

被告 王昱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王宥棠

法官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筑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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