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8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家勤

劉大維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蔡憲騰 律師

被告 盧婕宜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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