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8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家勤
劉大維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蔡憲騰 律師
被告 盧婕宜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8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家勤
劉大維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蔡憲騰 律師
被告 盧婕宜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