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黃彥翔

被告 林聯芳

上列被告因請求傷害等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

法官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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