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黃彥翔
被告 林聯芳
上列被告因請求傷害等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
法官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號
原告 黃彥翔
被告 林聯芳
上列被告因請求傷害等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簡志宇
法官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