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1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林伯彰
被 告 丁龍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給付新臺
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