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李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
確認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自應以原告主張僱傭關係存續期間
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
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535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兩造間僱
傭關係嗣於何時始會發生法定或合意終止而消滅並不能確定,故
其存續期間未定。原告係00年0月00日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足參,其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
有約23年。是推定其存續期間,已超過10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以10年計算。準此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1,600元(計算式:月薪38,430元
12個月10年=4,61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7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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