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96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端陽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61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07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123元。
二、提出債權讓與通知被告之證明。
三、釋明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