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德賢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逸機械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