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戊○○丙○○丁○○庚○○甲○○己○○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九一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八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各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分離。
理由按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院認將上列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分離,係屬適當;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