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翁淑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