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和解筆錄9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就本院94年交易字第32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刑十五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汪怡君書記官李郁禎通譯陳世閔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95年1月27日給付原告壹拾萬元整,其餘金額自95年
2月份起每月30日前給付原告壹萬元,直至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4年交易字第322號丙○○等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丙○○乙○○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五庭
書記官李郁禎法官汪怡君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