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303號
原告乙○○
3號被告甲○○
3號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婚後育有3名子女,惟原告10多年前無故離家至今未歸,也未打電話回來,不知其行蹤,也沒有可聯絡之方式。被告未履行夫妻義務,顯係惡意遺棄原告且仍繼續狀態中,爰以惡意遺棄為由請求判決准許兩造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請求傳訊證 范振龍林玉卿林鈺峰
乙、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關係,現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信為實在。另原告主張被告惡意遺棄仍在繼續狀態中等情,亦據證人即兩造所生之子女范振龍、林玉卿、林鈺峰到庭陳稱「從我國中二年級起就沒有看過他(指被告),他因有第三者有外遇,他乘我們不在家回來,因為家裡東西有短少,他沒有拿一毛錢回家,都是我母親辛苦扶養我們,也沒接到他的電話,我爺爺去世他也沒回家。」(以上為證人范振龍所述)、「我國小六年級就沒看過他,都是父親對母親兇,有時會打原告,他會乘母親上班把女人帶回家,也沒拿生活費回家,前年我有接到一次他的電話,之後就沒有。不知他在哪裡,也無聯絡方式。」(以上為證人林鈺峰所述)、「約國小時就沒看到被告,他有留一箱衣物在家,他離家時有收些衣物離家,我沒看到他回來過,我不知他有無回家過。很久前我有接過他的電話。他沒盡到父親責任。」(以上為證人林玉卿所述,均見本院9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原告所述之情相符,而本件又查無被告有拒絕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惡意遺棄仍在繼續狀態中之情為真實。
三、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謂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是指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而言,最高法院39年臺上字第415號著有判例。本件被告無正當理由自行離家未歸已逾10年,核與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所示相符,原告據以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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