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入會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洋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告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入會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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