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志章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