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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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О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壹拾柒元,折合
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