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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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О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壹拾柒元,折合
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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