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8號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
被告 潘孝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212.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31,75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7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20日)之不當得利283元部分(計算式:每月425元20/30=2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3,308元(計算式:531,750元+1,275元+283元=533,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
二、被告潘孝德、潘文奕、潘政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書記官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竹南鎮東崎頂段)
占用土地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779地號土地
212.7
2,500元
531,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