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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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38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聲請人之戶籍地原設於「嘉義縣○○鎮○○路○段○○○號,││」嗣於民國97年8月20日始將戶籍地遷入本院轄區,應釋明││有無於本院轄區久住之意思,如有本院轄區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亦應一併提出。│├───────────────────────────┤│㈡釋明原協商條件為何?子女之學費如何增加?配偶失業之期││間?收入減少之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提出本院遞狀須知附件之「財產增減變動表」,詳細敍明收││入及支出之增減、變動情形。│├───────────────────────────┤│㈣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㈤聲請人本人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㈥聲請人配偶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95年、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聲請人於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及玉山銀行││存簿關於收入與支出之記載均不一致,應說明以何者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