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2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_,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陳報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若是,應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應列出計算式)之證明││文件。│├───────────────────────────┤│㈡投保人壽保險者,應提出保單影本,並表明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應列入財產)││。如有其他投資型或儲蓄型保單,亦應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釋明有無保單質押借款;若有,應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載明債權人之名稱、地址及債權數額,並重新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㈣聲請人於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敍及其每月支出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500元,餐費1500元(即平均每日50元),是否屬││實?如何維持基本生活?應據實說明之。如有誤載應重新提││出生活必要支出清單。│├───────────────────────────┤│㈤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記載,聲請人目前待業中,幾無資產,生活費用均有賴兄弟││或教會姐妹資助,且資助之金額扣除必要支出後幾無剩餘,││則聲請人將來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應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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