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3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彬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哲彬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張哲彬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在其所經營之「創造者電子遊戲場」內,為賭客開分、洗分及兌換現金,並聚集不特定人賭博,且利用電子遊戲機與在場不特定賭客對賭,反覆密接提供場所,由不特定之人多次向電子遊戲機下注賭博,藉此牟利,其等多次賭博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性,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係集合多次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各成立一罪。被告所犯上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3罪,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所為之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
265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先前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前科,並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而開設「創造者電子遊戲場」,卻擺放賭博性電子遊戲機供人賭博,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對社會風氣具不良影響,所為誠無可取,並兼衡被告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乃警員所查獲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均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1至5及編號8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另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新臺幣(下同)4,000元、2,600元,係在兌換籌碼處之櫃檯旁從被告、喬裝員警處扣得之現金,而均屬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至辯護人雖具狀表示被告否認犯罪,且認對被告有利證據尚未調查,請求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一節,本院認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俱供承有開分、洗分兌換現金給賭客之賭博財物事實(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5至6頁、第29頁反面),因認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核尚無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機台名稱│數量(台)│主機板(張)│├──┼────────┼───────┼──────┤│1│獵魚高手│1│1│├──┼────────┼───────┼──────┤│2│超悟空│4│4│├──┼────────┼───────┼──────┤│3│IMITHORE│1│1│├──┼────────┼───────┼──────┤│4│南國育5│2│2│├──┼────────┼───────┼──────┤│5│ 吉宗 │3│3│├──┼────────┼───────┼──────┤│6│北斗神拳宿命│1│1│├──┼────────┼───────┼──────┤│7│滿天星│10│10│├──┼────────┼───────┼──────┤│8│星鑽97二代│10│10│├──┼────────┼───────┼──────┤│9│春秋二代│1│1│├──┼────────┼───────┼──────┤│10│大舞台│2│2│├──┼────────┼───────┼──────┤│11│金象王│1│1│├──┼────────┼───────┼──────┤│12│彈珠臺│3│3│├──┼────────┼───────┼──────┤│13│HUGA│3│3│├──┼────────┼───────┼──────┤│14│齊天大聖│1│1│├──┼────────┼───────┼──────┤│15│笑彌勒│1│1│├──┼────────┼───────┼──────┤│16│ 新潘金蓮 │3│3│├──┼────────┼───────┼──────┤│17│喜從天降│2│2│├──┼────────┼───────┼──────┤│18│LuckyDogs│1│5│││(馬場大亨)│││├──┼────────┼───────┼──────┤│19│LuckyDogs螢幕電│1││││腦主機│││├──┼────────┼───────┼──────┤│20│滿天星遊戲機操控│1││││賠率電腦主機│││└──┴────────┴───────┴──────┘附表二:
┌──┬───────────────┬───────┐│編號│物品│數量│├──┼───────────────┼───────┤│1│遊戲場內監視器主機│1台│├──┼───────────────┼───────┤│2│開洗分鑰匙│2支│├──┼───────────────┼───────┤│3│日報表│2張│├──┼───────────────┼───────┤│4│會員名冊│5頁│├──┼───────────────┼───────┤│5│代幣│730枚│├──┼───────────────┼───────┤│6│現金(新臺幣)│4,000元│├──┼───────────────┼───────┤│7│現金(新臺幣)│2,600元│├──┼───────────────┼───────┤│8│現金(新臺幣)│3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