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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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87號原告 林雯瑄 被告 曾允聖
曾錦富 張色芬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複代理人 廖英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曾允聖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曾允聖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