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漢璟選任辯護人吳國輝律師被告周羿全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36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漢璟、周羿全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林漢璟、周羿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林漢璟、周羿全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同案被告間供述矛盾,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難期被告2人於審判、執行時會遵期到場,亦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7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於101年10月16日訊問被告林漢璟、周羿全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