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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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榮發 被上訴人即被告花蓮縣瑞穗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許榮盛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函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9,367元,此通知已於101年9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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