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04號
原   告 景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連雪
訴訟代理人  徐光佑 律師
被   告 臺灣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獻簡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104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3月27日下午1時
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1之房屋
及地下1樓編號22、23之停車位全部騰空遷讓並返還於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日起向原告
承租座落座落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1號房屋
租期至102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41250
元。另租同棟地下2樓22號及23號車位是原告跟被告口頭約
定,從101年3月起至102年7月31日止,租金各新台幣
3,000元,合計新台幣6,000元整,上開房屋及車位租金合
計以租金每月51000元計之。兩造並立有租賃契約各一份。
詎料,被告不知何故自101年7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經
原告按月自被告於簽約時擔供押租金9萬元先行抵扣,至
101年9月起,業已不足清償積欠租金,迄至101年11月5
日止並達2期以上租金總額。是原告委請律師發函予被告,
逕終止系爭租約,是本件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業經合法終止。
而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
條前段定有明文,則本件租約既經原告合法終止,原告自得
依上揭民法第455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租賃物。
為此,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
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1之房屋及地下1樓編號22
、23之停車位全部騰空遷讓並返還於原告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房屋租
賃契約書影本2份、律師函及回執影本各1份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
碼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1之房屋及地下1樓編
號22、23之停車位全部騰空遷讓並返還於原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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